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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规定旅游景点不得实施价钱歧视

更新时间:2012-12-12 16:35:43 来源:阳光海南网 编号:t20121212_36254
内容摘要:12月10日,海南省物价局发出通知,激励旅游景区景点按照季候性客流量变化,别离设定旅游景区景点淡、旺季门票价钱,在主要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实施价钱优惠活动,同时成立免费开放日制度。不得针对不同群体,设置不同门票价钱或赐与不同优惠待遇。 ...(编辑:黄慧)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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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月10日,海南省物价局发出通知,激励旅游景区景点按照季候性客流量变化,别离设定旅游景区景点淡、旺季门票价钱,在主要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实施价钱优惠活动,同时成立免费开放日制度。不得针对不同群体,设置不同门票价钱或赐与不同优惠待遇。
  海南省物价局要求,切实落实青少年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军人和宗教人士等特定对象门票价钱优惠政策。各旅游景区景点本着扩大旅游消费,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思绪,结合当地实际,可采取以下价钱优惠措施:
  实施淡、旺季门票价钱机制。旅游景区景点可按照季候性客流量变化,别离设定旅游景区景点淡、旺季门票价钱,引导旅客错峰出游。
  实施特按期间价钱优惠。旅游景区景点在主要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可实施包括景区门票、景区特种项目、景区餐饮、住宿等在内的联票、套票等价钱优惠活动,或不同旅游景区景点之间联票、套票价钱优惠活动,供旅客自由选择。也可采取直接降低门票、特种旅游项目价钱等措施。
  成立免费开放日制度。依托国家自然、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成立免费开放日制度。公共博物馆、纪念馆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、城市休闲公园、科技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,让更多居民享受旅游文化发展建设成果。
  发放旅游消费券。经营者按照旅游需求变化,可发放旅游消费券,推行奖励旅游,进一步培育假日旅游、生态旅游、休闲度假旅游等消费热点。
  海南省物价局要求,旅游景区景点设立的淡、旺季门票价钱应当报所在地价钱主管部门审核,经省价钱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特按期间价钱优惠、成立免费开放日制度、发放旅游消费券等优惠措施,应当报所在地价钱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实施。各旅游景区景点经核准后的价钱优惠措施,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发布,各市县价钱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价钱门户网站同步发布价钱优惠措施,引导消费。
  海南省物价局特别强调,不得实施价钱歧视。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区别当地与外地旅客,除政策规定外,不得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钱或赐与不同优惠待遇。
(编辑:黄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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